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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发明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刑初9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发明,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周宁县文体局)原出纳,住周宁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发明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发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2月,时任周宁县文体局出纳的被告人陈发明在发放2016年度县级文明奖过程中,将一份应当作废的“2016年度文明奖花名册”进行报账,从中冒领公款人民币44234元,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及生活开支。陈发明于同年10月26日将上述款项全额退还周宁县文体局,并于同月28日向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周宁县文体局记账凭证、文明奖花名册、证明、陈发明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账、中国邮储银行客户交易信息明细、中国共产党周宁县委员会通报、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为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2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被告人陈发明有自首、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2016年2月,被告人陈发明利用担任周宁县文体局出纳的职务便利,在发放2016年度县级文明奖过程中,采用重复报账的方式,将一份已作废的“2016年度文明奖花名册”进行重复报账,冒领公款人民币44234元,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及生活开支。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将上述款项退还周宁县文体局,并于同月28日向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另查明,周宁县文体局系周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被告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任周宁县文体局出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周宁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何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单位文明奖被原出纳陈发明重报的事情其是在2016年10月25日上午知道的。前段时间县人社局要检查单位津补贴的发放情况,局里的出纳许卫在翻阅文体局账目过程中发现2015年度文体局的文明奖有被重报,之后许卫就拿着文体局的两本账本,(一本是2016年1月的账本、一本是2016年2月的账本)来其办公室,反应这个情况。其翻看账本看了很久,发现单位2016年度的文明奖确实有被重报。就立马打电话给单位原来的出纳陈发明,叫陈来办公室。其叫许卫把2张文明奖发放表格拿去复印一下,办公室里就只剩其和陈,陈当场就承认把单位2016年度的文明奖给重报了,重复报账的1张文明奖发放表放在今年1月份报账,发给单位同事的文明奖是放在今年2月份报账的。陈当场表示愿意把重复报账的钱退出来。其说既然退钱,就先退到单位的账户上,以后具体要怎么做再说,之后陈就离开办公室了。随后其和局长张家灼汇报了这个情况。27号早上陈来文体局把退款的单据拿给许卫。其负责监督陈与许卫的工作交接,二人的工作已经交接清楚了,陈手上没有文体局未报销的发票,交接的时候许卫有提出出纳移交工作,不移交现金,其叫陈把手上剩余的库存现金,存入文体局账户。辨认出周宁县文体局2016年1月31日第7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5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2016年2月29日第9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6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这两张表格是2016年度发放文明奖的表格,其中一张表格的时间有错误的,陈发明就是用这2张表格把单位2016年度的文明奖重报的。2张表格第四行第七列“何某”是其本人的签字,2张表格最后一行证明人“何某”也是其本人的签字。其忘记当时是谁把表格拿来签字的了,印象中当时有人说原来的表格数据有误,重新做了1张,之后就有人把重新做好的表格拿给其签字,其又重新签了1次。两次把表格拿给我签字的时候上面所有领款人的名字都已经签好了,除了詹某1局长,经办人陈某、凌某的名字也都是签好的,其才签字证明的,签好字后,具体经办人就把表格拿回去了。其只有领过一次单位2016年度的文明奖金,即表格中显示的2936元现金。2、许卫证言,证实2016年公务员局有要求各单位自查津补贴的发放情况,其到内网下载了公务员津贴自查自纠表,其是16年4月份才到文体局担任出纳的,对原来的账目不是很清楚,所以有去翻阅原来的账本,发现文体局2015年度的文明奖发放有问题。2016年10月24日之前要上交单位公务员津贴自查自纠表到公务员局,24日下午其在翻阅文体局2016年账目的时候发现文体局2015年度的文明奖发放有两张表格,一张表格是在文体局2016年1月的账本里,另一张表格是在文体局2016年2月的账本里。其中2016年2月账本里的表格最上面一行的时间2015年的数字“5”被涂改成“6”,其觉得有点奇怪,就打电话给单位原来的出纳陈发明问怎么回事,陈说忘记了要过来看一下,因为24日是表格最后上交的日期,所以其就先把表格填好交到公务员局,然后回到单位等陈,但是直到下午下班,陈都没有来文体局。24日晚上,其想想觉得不对,第二天,就拿着文体局2016年1月和2016年2月的账本到纪检组长何孙滨的办公室和他汇报这个情况。27日上午,陈拿了一张银行的存款明细账给其,上面写有“退文体局文明奖”,说这是何某组长叫拿给其的,其打电话问何,何叫其先收着。其和陈的工作原来已经交接清楚了,局长詹某1有安排何监督交接工作。其向检察院提供了一份文体局财务人员移交单,原出纳陈发明移交给其的东西上面都写清楚了,陈并没有移交库存现金给其,移交的时候陈已经将手上的库存现金都存入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的账户了。其没有继续使用陈作为单位出纳时使用的银行卡,而是自己去建行开了一张新卡,专门对公使用。3、詹齐银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只是兼职做文体局会计,并不清楚文明奖到底发几次。在2016年3月初录入文体局2016年2月份账目时,陈发明拿给其的表格最上面一栏时间由2015年手工改成2016年了,其做账只负责发票的形式审查,看到领导都签字了,就入账了。文体局前期账目管理较不规范,出纳手上的库存现金量一直比较高,其做文体局1月份账的时候,发放文体局文明奖的钱是用单位的库存现金发放的;做2月份账的时候,文明奖是钱是陈发明通过文体局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发放的。辨认出周宁县文体局2016年1月31日第7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5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2016年2月29日第9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6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这两张表格当中,一张是2016年2月初录入文体局2016年1月份账目时,陈发明给其做账的;另一张是2016年3月初录入文体局2016年2月份账目时,陈发明给其做账的。4、凌某、陈某、黄某、詹某1、魏某春、郑某1、吴某1、李某、叶某、罗熠、吴某2、林兴盛、吴某3、郑某2、詹某2、彭某、刘某等人证言,综合证实周宁县文体局于2012年至2014年被评为县文明单位,评上后三年内,每年单位职工可以拿到不超过工资总额60%的文明奖金。文明奖在2015年拿过一次,2016年拿过一次。凌某等单位员工在领取2016年文明奖之前,已经在一份花名册上签字,后来是陈发明说数据有误,要重新签字,于是众人重新在另外一张花名册上签字。辨认周宁县文体局2015年4月30日第12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5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花名册显示的是凌某等单位员工领取2015年文明奖的情况;周宁县文体局2016年1月31日第7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5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2016年2月29日第9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6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两份花名册当中,凌某等单位员工实际只领取一次花名册中显示的2016年文明奖奖金。(二)书证1、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记账凭证四份、文明奖花名册三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2015年4月30日第12号记账凭证所附时间为2015.2.25“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5年度文明奖花名册”显示文明奖总额37347元,2016年1月31日第7号记账凭证所附时间为2016.2.1“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5年度文明奖花名册”显示文明奖总额44234元、2016年2月29日第9号记账凭证所附时间为2016.2.1“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6年度文明奖花名册”显示文明奖总额43054元,上面均有单位员工签字、领导签批。2016年2月29日第3号记账凭证所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显示陈发明于2016.2.23存入周宁县文体局4.2万,用途显示“出纳多取款”。2、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总账、库存现金明细账,证明2015年文体局库存现金90088.69元,结转下年。3、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三份、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证明周宁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于2016.2.2向周宁县文体局拨付102572元。4、陈发明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账,证明陈发明于2016.10.26分五笔存入4.5万到自己的农村信用社账号,然后转账至周宁县文体局44234元,备注退还文明奖款。5、陈发明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单、中国邮储银行客户交易信息明细,证实陈发明所侵吞赃款的去向,用于信用卡还款及个人生活开支。6、中国共产党周宁县委员会周委【2015】1号关于表彰周宁县第十二届(2012-2014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通报,证明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为县级文明单位。7、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证明,陈发明于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任周宁县文体局出纳,2016年4月2日回文化馆上班。8、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发明于2016年10月28日向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发明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3日其按照局领导的交代,将文体局2016年度的文明奖发放下去给单位同事。2月2日其制作有一张表格用于发放文体局2016年度的文明奖,表格经单位的同事签字领导审批后,其才发现表格数据统计错误,其又重新制作了一张表格,并且和单位的同事说,原来的表格数据统计错了,重新做了一张表格,需要重新签字,第二张表格经单位的同事和领导签字后,其没有将第一张表格销毁,而是将两张表格都拿去报账了,但是其只有发放过一笔文明奖的钱给单位的同事,另外一笔多报的文明奖44234元被其侵吞了。这些钱主要给其的一部小车(车牌闽J×××××)购买保险,还信用卡,还有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了。2月3日早上其到周宁县建行银行取现,一共取了10万多元,其中4万3千多元用于发放文体局2016年度的文明奖,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单位的黄某,让黄某代发,自己就请假回寿宁了。2015年年底其手上有文体局9万多元的库存现金,春节前,其把第一张数据有错的44234元的文明奖发放花名册拿给单位的会计做1月的账,是用单位的库存现金出账的,冲抵其手上44234元钱的库存现金。第二张数据正确的43054元的文明奖发放花名册是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出账的,是在2016春节后,其拿给单位的会计放在2月出账的。2016年县人社局要求单位自查津补贴发放情况,文体局出纳许卫在翻查文体局账目时发现文体局2016年度文明奖的发放有问题,10月24日下午许卫打电话给其,说文体局2016年度的文明奖发放有问题,问其怎么回事,其觉得将文体局文明奖重报的事情瞒不住了。次日早上其找纪检组长何某,当场就承认重报单位2016年度文明奖的事情,并表示愿意把重报的44234元钱退出来。26日晚,其将4.5万元现金存入尾号为1111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然后在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转账44234元到文体局的账户,第二天,打印出退款往来明细,交给文体局出纳许卫。其和许卫交接工作的时候,手上还有4.2万元的库存现金,按要求存入文体局的账户。辨认出周宁县文体局2016年2月29日第3号记账凭证所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这张回单显示2016年2月23日其将库存现金4.2万存入文体局账户。周宁县文体局2015年4月30日第12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5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2016年1月31日第7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5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2016年2月29日第9号记账凭证所附“周宁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2016年度文明奖花名册”1张。第一份花名册记载发放2015年文明奖,第二份花名册是数据错误的花名册,后来上面的钱被其侵吞,第三份花名册记载发放2016年文明奖。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2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前,退清全部赃款。综上,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发明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熊树海人民陪审员  李圣章人民陪审员  陈丽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文龙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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