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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戴明左、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明左,杨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明左,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杨伟明,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戴明左与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杨伟明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戴明左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9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