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戴明左、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明左,杨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明左,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杨伟明,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戴明左与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杨伟明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戴明左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9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