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纪红林与李有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红林,李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3046号申请执行人纪红林,男,42,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有义,男,35,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纪红林与被执行人李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