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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39无锡市航新热工仪表厂与江阴西冶机械制造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航新热工仪表厂,江阴西冶机械制造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139号申请人无锡市航新热工仪表厂,组织机构代码62837475-3,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南丰工业园B区南新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袁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维君,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西冶机械制造维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06041-2,住所地江阴市夏港镇三联村。法定代表人沈荣兴,该公司总经理。无锡市航新热工仪表厂(以下简称航新仪表厂)与江阴西冶机械制造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西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航新仪表厂支付所欠货款1118869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因西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航新仪表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冶公司支付欠款1132794.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西冶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西冶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西冶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西冶公司名下有号牌为苏B×××××汽车一辆,已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办理了轮候查封,西冶公司无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西冶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3279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要求对西冶公司进行审计,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与处置,其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