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进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进平,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201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进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进平以图财为目的,通过利用螺丝刀、手套等作案工具撬开小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如下:2017年1月12日凌晨0时多,被告人黄进平窜至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北路木兰园“封面女郎”店门前,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章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广某传祺小汽车(车牌号码:粤D×××××)的右后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但没有盗得物品。该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500元。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进平继续窜至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北路“欧某”店门前,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杨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D×××××)的右后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但没有盗得物品。该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进平窜至汕头市金平区金府旁路长厦小学附近,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马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丰田牌小汽车(车牌:粤D×××××)的右后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但没有盗得物品。2017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进平窜至汕头市金平区百合园15栋附近,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1停放路边的一辆黑色丰田汽车(车牌号码:粤D×××××)的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但没有盗得物品。2017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进平窜至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四顺凉茶”左侧巷口附近,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黄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部白色奥迪牌小汽车(车牌:粤D×××××)的右后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但没有盗得物品。该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2017年1月24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黄进平继续窜至汕头市金平区新厦路5号圣鸿汇停车场内,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吴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白色宝马牌小汽车(车牌:粤D×××××)的右后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盗得1条软盒中华香烟及2条硬盒中华香烟。该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00元,赃物已被其消费和贩卖。2017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进平窜至汕头市龙湖区明珠广场附近,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李某1停放路边的一辆黑色宝马X6型汽车(车牌号码:粤D×××××)的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盗得银白色名爵手表一只(无法估价),该手表已被公安机关缴获。该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进平又窜至汕头市新厦路5号圣鸿汇停车场汕头电���厂专用车库内,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黄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部黑色宝马X5型汽车(车牌:粤B×××××)的右后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盗得2斤装的轩尼诗XO洋酒1瓶、3斤装的洋河白酒1瓶。该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950元,赃物已被其消费。2017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进平窜至汕头市金平区长平某原里附近,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黄某3停放于路边的一辆白色纳智捷牌汽车(车牌号码:粤D×××××)的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盗得4包芙蓉王香烟。该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180元,赃物已被其消费。2017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进平窜至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鮀滨职业技术学校门口附近,采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林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灰色荣威牌汽车(车牌号码:粤D×××××)的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该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进平于201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进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支和赃物手表一只,有被害人章某、杨某、马某、陈某1、黄某1、吴某、李某2、黄某2、黄某3、林某的陈述,证人陈某2、魏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扣押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被告人黄进平的户籍材料,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汽车维修估价单、收款收据,福建省厦门市湖里��、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监狱狱政科罪犯档案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黄进平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赃物的照片以及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进平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黄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进平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进平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价值9730元,依法从重处罚。本案部分盗窃中,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人黄进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杨俊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第一条盗���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