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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敬哲与马桂芬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哲,马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王敬哲,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马桂芬,女,35岁,高山族,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王敬哲与被执行人马桂芬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桂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敬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桂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敬哲与被执行人马桂芬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