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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姚艳丽、李忠军、大庆市嘉谊运输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艳丽,李忠军,大庆市嘉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29号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6848735066。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董事长。被申请人姚艳丽,女,汉族,1977年10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申请人李忠军,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申请人大庆市嘉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95048031P。法定代表人陈喜顺,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姚艳丽名下黑E**号丰田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以大庆市龙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姚艳丽名下黑E**号丰田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扣押)。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