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锋与张家涛、曾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张家涛,曾庆梅,祁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47号原告:李锋,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家涛,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曾庆梅,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张家涛妻子。被告:祁义彬,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张家涛、曾庆梅、祁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锋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英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