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爱民与廖爱华、郑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民,廖爱华,郑会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936号原告:姚爱民,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高锋,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爱华,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郑会田,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姚爱民与被告廖爱华、郑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由于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姚爱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姚爱民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刘智明审 判 员 邵延巧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