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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包福兰与陈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福兰,陈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包福兰,女,35岁,身份证号1522211979********,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美之赢小区。被执行人陈秀兰,女,3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德伯斯镇乌拉斯台嘎查。申请执行人包福兰申请被执行人陈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秀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福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秀兰给付58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福兰于2017年5月25日以现陈秀兰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包福兰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