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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4民初296号原告:宋某某,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农民。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到一起生活,于2010年2月2日在昔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二个子女,女儿王某一,现年16岁,在示范中学读书,儿子王某二,现年9岁,在西大街小学读书。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好吃懒做,有赌博恶习,且在外一直欠账,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为了孩子,对被告好言相劝,但被告不听,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和子女基本情况属实,但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到一起生活,于2010年2月2日在昔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4月16日生育女儿王某一,现在示范中学读书,于2010年2月3日生育儿子王某二,现在西大街小学读书,两个孩子现在均跟随原告宋某某生活。庭审期间,原告提出因被告赌博、在外欠账致使双方有了矛盾,被告表示这是好几年之前的事,现在自己打工挣钱一直还外债。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各自陈述了自己的意见。综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结婚十多年,还育有两个孩子,可见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几年,原、被告双方因经济困难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现在被告亦表示会改正生活中的不良习惯,勤恳工作,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多交流沟通,相互扶助,夫妻关系仍能维系。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此次矛盾原因,尤其是两个孩子仍在读书,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夫妻感情仍以继续巩固为宜。本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晓燕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