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立娜与张秀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娜,张秀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87号原告:杨立娜,女,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张秀城,男,汉族,住安达市。原告杨立娜与被告张秀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立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立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杨立娜负担。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