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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立娜与张秀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娜,张秀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87号原告:杨立娜,女,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张秀城,男,汉族,住安达市。原告杨立娜与被告张秀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立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立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杨立娜负担。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