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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魏平、高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魏平,高花,魏民,万团,万振动,杨奉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588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松,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魏平,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高花,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魏民,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万团,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万振动,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杨奉山,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魏平、高花、魏民、万团、万振动、杨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