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6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步英与赵贵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步英,赵贵平,龚玉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773号原告:张步英,女,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赵贵平,男,汉族,住四川省。第三人:龚玉成,男,汉族,住湖北省。原告张步英与被告赵贵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张步英负担。审判员 和小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