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792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蕙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欲通过为杜某、沈某招揽嫖客从而实现非法获利,通过手机里的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在网络上招揽嫖客,并与嫖客约定嫖娼的价格及进行性交易的地点,由沈某或杜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孙某某与沈某、杜某对嫖资进行分成。1、2017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网上与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已行政处罚)聊天,约定以10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室内与一名卖淫女发生一次性关系。后李某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室内与沈某(已行政处罚)发生卖淫嫖娼行为,李某某支付给沈某人民币100元作为嫖资,后沈某将100元嫖资交由孙某某。2、2017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网上与违法行为人朱某(已行政处罚)聊天,约定以300元的价格介绍朱某与一名卖淫女发生一次性关系,后朱某先通过微信支付给孙某某10元定金,后孙某某将杜某(已行政处罚)送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酒店门口,并在酒店门口等待,朱某在酒店大厅将杜某带至酒店606房间内,后朱某与杜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并支付给杜某人民币300元作为嫖资,后杜某离开酒店并将将300元嫖资交由孙某某,由孙某某将杜某接回。3、2017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手机网上与违法行为人魏某(已行政处罚)聊天,约定以700元的价格介绍魏某与一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并包夜,后魏某先通过微信支付给孙某某20元定金,后孙某某将杜某(已行政处罚)送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小区门口,魏某将嫖资人民币700元交给孙某某后将杜某带至XX室的住处,魏某与杜某发生性关系,后魏某于2017年2月15日早晨将杜某送至XX小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朱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