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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4江苏中建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俊燕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建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俊燕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4号原告:江苏中建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公司职员。被告:山西俊燕冶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建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俊燕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建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中建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1034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中建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穆维增人民陪审员  孙文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