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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绿江助滤剂有限公司、沈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绿江助滤剂有限公司,沈仲,高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518号申请人:泰安市绿江助滤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26252841。法定代表人:钟加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轶,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仲,男,1977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申请人:高洁,女,1978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申请人泰安市绿江助滤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仲、高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绿江助滤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仲、高洁的银行存款10521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百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泰安市绿江助滤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仲、高洁的银行存款105215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46元,由申请人泰安市绿江助滤剂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