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海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海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69号罪犯杨海标,又名杨海彪,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山东省商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9)滨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海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杨海标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杨海标的量刑部分;以杨海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7月31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杨海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杨海标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海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