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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万琦与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琦,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172号原告:万琦,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百勇,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三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琦与被告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万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琦负担。审判员  杨继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