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宇军、郭宇营等与郭新田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宇军,郭宇营,郭新田,郭新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55号原告:郭宇军,男,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郭宇营,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郭新田,男,汉族,1944年8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郭新昌,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原告郭宇军、原告郭宇营诉被告郭新田、被告郭新昌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原告郭宇军、原告郭宇营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宇军、原告郭宇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宇军、原告郭宇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宇军、原告郭宇营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张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