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文成与河南省河南饭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成,河南省河南饭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5032号原告李文成,男。委托代理人陈国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河南饭店,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水力、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河南饭店(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营,被告委托代理人姬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89年1月份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厨师一职至今,被告和原告于2008年11月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份被告无故对原告停发工资至今,且被告于2016年4月份对原告无故停保,并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致使原告不能重新就业,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无故停发原告工资和无故对原告停保,致使劳动合同名存实亡,被告已经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551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2175.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养老保险金1231.8元。以上三项共计15892.9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一份;社保卡一张;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手册。被告辩称:1、被告答辩人朱林请假期满后无故不到岗,其行为已构成旷工,答辩人无需向其支付旷工期间工资。李文成系答辩人餐饮部南大餐厅后厨切配组员工,其以身体原因向答辩人请病假,请假期间为2015年7月6日至7日,2015年8月13日至8月31日。2015年9月1日病假期满后既未办理请假手续,也未主动与答辩人联系说明情况,无故不到岗。后经其主管负责人、部门经理多次联系,扔无故拒不到到岗,也为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根据《河南饭店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旷工,旷工期间停发相应天数工资,并减法当月效益奖金和文明奖。故,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其旷工期间的工资。2、答辩人并未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自答辩人2015年9月1日旷工至今,包括其主管负责人、部门经理及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等通过短信、邮寄等方式多次要求催促其返岗,被答辩人无故拒不返岗。并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旷工期间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答辩人欲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答辩人完全没必要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故答辩人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谓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答辩人并于仲裁庭再次要求被答辩人尽快返岗,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的养老保险金。自被答辩人旷工经答辩人多次催促拒不返岗后,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的状态,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2015年9月份至今的社会保险金。并且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因缴费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因答辩人系国有单位,其在劳动关系终止期间无合理理由为被答辩人垫付的社保费用,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答辩人并保留向被答辩人索赔的权利。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请假条三张;2、考勤机厂家出具的声明;3、餐饮部打卡机输出的考勤记录;4、部门月度考勤表(2015年7月-2016年7月);5、工资表(2015年7月-2016年7月);6、河南饭店劳动人事管理规定;7、催促返岗的通知;8、邮寄单及流水记录;9、催促返岗的短信通知;10、证人证言一份;11、仲裁裁决书。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于1989年3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15年8月13日至8月31日2015年10月原告因病请假,后未再到被告处工作。2016年6月24日,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为等为由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5517.3元;二、支付原告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工资22175.6元;三、支付原告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1231.8元。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6]4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原告收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提交2016年8月5日通知函一份,载明:李文成,你自2015年9月1日起,无故未经领导批准,也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期间饭店已多次电话与你联系,但你拒不到岗,也未给出明确答复。《根据河南饭店劳动人事管理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旷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旷工30天者,已具备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但考虑你在饭店工作多年,遵守劳动纪律,未曾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经河南饭店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现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次日到饭店人事部门说明情况并返岗工作。如你拒不到岗,河南饭店将有权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原、被告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因原告2016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未向被告提供正常劳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经理告知其不用再上班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被告在仲裁期间亦通知原告返岗上班,当庭亦同意原告继续工作,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催收及社会保险金额的核算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养老保险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文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