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伟平与李萍、齐天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平,李萍,齐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537号原告刘伟平,女。被告李萍,女。被告齐天祥,男。原告刘伟平与被告李萍、齐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萍、齐天祥立即给付人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1,500.00元,共计141,500.00元;2.被告给付借款100,000.00元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伟平未能提供被告李萍、齐天祥的具体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伟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00元(原告刘伟平已预付)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颖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尹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