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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狄斌、狄音、狄广生、李振阁与杨华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斌,狄音,狄广生,李振阁,杨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狄斌,女,1980年1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07号名人府邸A栋1至3层。申请执行人:狄音,女,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匈牙利德普卢森市。申请执行人:狄广生,男,1930年8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矿办委11组。申请执行人:李振阁,女,1932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矿办委11组。被执行人:杨华宇,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黑龙江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红河小区201栋20层F号。本院在执行狄斌、狄音、狄广生、李振阁与杨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华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华宇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