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崔玉芹与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芹,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32号原告:崔玉芹,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八条2号调料大市场6栋31号。法定代表人:温颖。原告崔玉芹与被告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崔玉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玉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