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与于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于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722号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烟台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56470449-2。法定代表人孙玉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增光,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波,男,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诚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