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漆劲松、陈臣与朱志华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1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劲松,陈臣,朱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漆劲松,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陈臣,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朱志华,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漆劲松、陈臣与被执行人朱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1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执行费156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居住,去向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