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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赵计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赵计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35行审61号申请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西县珠江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0071657-8。法定代表人赵安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祥,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赵计奎,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临西县人。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被申请执行人赵计奎违法占地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临国土罚字(2017)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字(2017)第07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罚字(2017)第0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继会审判员  董永刚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修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