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平执民字第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国华、平阳县新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华,平阳县新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平执民字第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平阳县新威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9715-X,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白洋路22号。法定代表人:朱照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华与被执行人平阳县新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阳县新威电子有限公司已被我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温平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