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2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美军与被告李凤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军,李风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55号原告:李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风蝉。原告李美军与被告李凤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美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美军负担。审 判 长  段惠芬审��员韩姣人民陪审员  段友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