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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郭学根、高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郭学根,高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北段邮政局综合楼。负责人王清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学根,男,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高林英,女,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郭学根、高林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60167.13元及其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豫0581执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