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行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汉萍、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汉萍,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终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汉萍,女,1944年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法定代表人曾晟,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史鹏,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硕,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汉萍诉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上诉人王汉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汉萍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汉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望庭审判员 程敬华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