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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萃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萃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97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26号恒业大厦首层之2号。法定代表人:黄碧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健,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萃燕,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萃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萃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83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截至2017年3月,被告共拖欠物业服务费283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富华楼富信楼业主交费情况表》四页、房地产产权情况表一份。被告没有证据提供。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富华路富信楼204号房屋的业主。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富华楼富信楼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09年9月1日委托原告对富华楼富信楼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户每月60元,后于2014年7月1日调整为每户每月75元。被告自2014年1月起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截至2017年3月止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283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83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萃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835元及利息(以283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萃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