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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仲云、陈飞等与王晓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云,陈飞,陈猛,陈娇娇,陈居德,罗会华,王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仲云,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猛,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娇娇,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陈居德,男,193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罗会华,女,193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晓海,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浙72执51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海名下“浙岱渔03595”船享有的渔船生产补贴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晓海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晓海名下“浙岱渔03595”船享有的渔船生产补贴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