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鲍学春、陈超英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学春,陈超英,刘凤勤,鲍军庆,鲍曼丽,鲍利利,怀远县万福镇找母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鲍学春,男,193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陈超英,女,193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刘凤勤,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鲍军庆,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鲍曼丽,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鲍利利,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万福镇找母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邹孔亮,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鲍学春、陈超英、刘凤勤、鲍军庆、鲍曼丽、鲍利利与怀远县万福镇找母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