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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六伟与廉晓有、秦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伟,廉晓有,秦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六伟,男,42岁,河津市。被执行人:廉晓有,男,36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秦晓霞,34岁,汉族,万荣县。万荣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晓霞在我如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华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