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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磊与毛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毛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120号原告:吴磊。被告:毛剑雄。原告吴磊为与被告毛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剑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毛剑雄于2017年3月3日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去人民币9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现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剑雄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3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剑雄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毛剑雄于2017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9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已向被告毛剑雄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毛剑雄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剑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剑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