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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东东与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东,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恢9号申请人:王东东,男,汉族,住陕西省。被申请人:李娟,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王东东与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26日、2017年6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平原县不动产管理中心、平原县房管局、德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娟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娟名下位于房产一宗。该房产于2014年8月4日抵押给武洪俭;于2015年4月27日被景县人民法院查封;于2015年5月27日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于2016年11月07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娟名下车牌号鲁N3F2**、鲁NDZ8**、鲁N3A6**三辆汽车于2017年6月23日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娟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房产及车辆被多次查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薛安安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