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原某甲、原某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原某甲,原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原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原某乙,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安某某申请执行原某甲、原某乙租凭合同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52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原某甲、原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原某甲、原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安某某4152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原某甲、原某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原某甲、原某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原某甲、原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原某甲、原某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安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帅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