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与王秋党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王秋党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8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874070501L。法定代表人:兑占胜,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坚,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永玺,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秋党,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王秋党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秋党下落不明,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拒不向报刊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