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磊、潘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磊,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76��申请执行人:毛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潘超,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磊与被执行人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超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修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