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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平顶山隆旭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平顶山隆旭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82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2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哲,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平顶山隆旭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平顶山隆旭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不存在名为平顶山隆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平顶山隆旭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