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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委赔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正兴、韦俊麟诉建阳区公安局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委赔监2号韦正兴、韦俊麟:你们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闽07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明知吴玲病情已经较重的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致使吴玲肺大泡疾病没有被及时发现,且在病危抢救时,错误的使用了胸外按压措施,加速了吴玲肺大泡破裂死亡。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吴玲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比例应远大于20%。2.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仅10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法对申诉人的精神损害进行抚慰。3.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人的其他赔偿请求是错误的。申诉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吴玲尸体保存费及运输费等,上述费用均是因赔偿义务机关未积极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第一条规定了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家族病史等。本案中,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于2015年6月30日23点多收押吴玲,在邵武市公安局仅提供吴玲的血常规、肝功能、生化全套、妇科4项体检报告的情况下,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即予收押,第二天,又未对吴玲进行B超、胸片检查,导致吴玲肺部疾病没有被及时发现。第二天上午吴玲在同监室的人员搀扶下来医疗室就医,病情已经较重,亦未及时送医院治疗。吴玲之死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怠于履行职责,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联系,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作为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鉴于吴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疾病,且吴玲在羁押时未将肺部疾病如实告诉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建阳区看守所在吴玲入监后未做B超、胸片身体检查及吴玲在病情较重的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吴玲的死亡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酌情按照20%的比例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2015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赔偿决定,决定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支付赔偿请求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为63241元20倍20%=252964元,并根据本案损害事实和后果、职权违法和过错程度综合酌定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同时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抄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南平市公安局、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