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远文与魏远学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远文,魏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保58号申请执行人:魏远文,居民。被执行人:魏远学,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15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裁定查封的位于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7组公路外侧其中一栋6层(含地下室)自建房第二层紧邻冯玉堂住房两侧各两间门面房(共四间)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2017)鄂0323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宗海审 判 员 徐少华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倩倩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