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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李发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李发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812号之一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五福路8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39828738A。法定代理人:曾庆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朝勇,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发勇,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被告李发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重庆市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担(已纳)。审 判 长  戴静代理审判员  张目人民陪审员  周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