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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经济技术开发区欢乐迪练歌房知识产权与竞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欢乐迪练歌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欢乐迪练歌房,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欢乐迪练歌房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本院依据(2016)吉0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中确认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85327元的义务。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未在其注册登记地址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