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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布与洛桑旦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布,洛桑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2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罗布,男,藏族,1967年9月1日生,系拉孜县人,住拉孜县。被执行人:洛桑旦增,男,藏族,1980年11月1日生,系拉孜县人,住拉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布诉被执行人洛桑旦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洛桑旦增拒不履行我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了十五天。期间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进行了查询,发现银行卡上没有存款。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住处进行了查看,得知家中有一妻二孩,只有土木结构房子一栋且系政府所盖,属于村里扶贫户,目前被执行家中没有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扎西平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美  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