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真伍与陈绍友、卢伟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伍,陈绍友,卢伟忠,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000号原告张真伍,男,生于1973年10月6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陈绍友,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卢伟忠,男,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住江苏省金坛市。被告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组团Y2商业*幢*单元*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3719XD。法定代表人钟懋先,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真伍诉被告陈绍友、卢伟忠、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真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偿还原告保证金100000.00元;并承担该本金资金占用费8000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的毕节市新未来职业学校项目部签订了《新未来技术学校土石方责任承包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保证金,因被告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和事实表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故被���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安排陈绍友、卢伟忠退还原告支付的20万元保证金,并于2016年1月2日由被告陈绍友对原告出具承诺书,对所欠100000.00元本金及80000.00元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被告不如实、诚实信用的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地址不详,无法查找被告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真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00元,免予征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羽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开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