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佳园与王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佳园,王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154号原告:魏佳园,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文龙,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莹峰,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佳园诉被告王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佳园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