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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xx号。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6450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3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用536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