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xx号。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6450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3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用536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