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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吴爱萍,周虎,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039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负责人:夏思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菁,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229号。法定代表人:丁富良。被告: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丁富良。被告: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寿宝。被告: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兴度。被告:吴爱萍,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住江阴市。被告:周虎,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生,住江阴市。被告:章红,女,汉族,1968年4月9日生,住江阴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阴支行)诉被告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京公司)、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吴爱萍、周建东、朱彩珍、周虎、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建行江阴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东、朱彩珍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华尔京公司;借款于2015年3月9日发放,于2015年9月8日到期;借款本金为900万元,截至2015年9月8日,尚结欠借款本金900万元、期内利息128029.32元;期内利率为LPR利率加122.7基点,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华尔京公司应承担建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8230元。2、物的担保情况:华富公司以其名下的60台丰田喷气织机JAT710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900万元。3、人的担保情况:华富公司、南洋公司、华诺公司分别在22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吴爱萍在21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周虎在21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章红在23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华尔京公司应立即偿还建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9128029.32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利率加122.7基点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8230元。2、对华尔京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建行江阴支行有权以华富公司名下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3、华富公司、南洋公司、华诺公司对华尔京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爱萍对华尔京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2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虎对华尔京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2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章红对华尔京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尔京公司、华富公司、南洋公司、华诺公司、吴爱萍、周虎、章红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建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账户交易明细表、律师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华尔京公司、华富公司、南洋公司、华诺公司、吴爱萍、周虎、章红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9128029.32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利率加122.7基点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8230元。三、对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60台丰田喷气织机JAT710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9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爱萍、周虎对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2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章红对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40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吴爱萍、周虎、章红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鉴定费50000元(朱彩珍已预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朱彩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